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104民初23396号原告:福州米厂,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山镇樟林路166号。
法定代表人:程道杰,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湘,北京百瑞(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广垦绿色农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燕岭路29号燕岭大厦1108房。
法定代表人:李光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艳丽、林彦,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省北大荒米业集团有限公司五常制米厂,营业场所黑龙江省五常市背荫河镇蓝旗村。
负责人:高羽佳。
被告:黑龙江省北大荒米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长江路207号。
法定代表人:杜敬友。
被告:广州王府井百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40号。
法定代表人:孟鑫。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州米厂与被告广东广垦绿色农产品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北大荒米业集团有限公司五常制米厂、黑龙江省北大荒米业集团有限公司、广州王府井百货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
原告的撤诉申请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州米厂撤回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500元,由原告福州米厂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