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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米厂与广东广垦绿色农产品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北大荒米业集团有限公司五常制米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粤0104民初23396号
案件名称福州米厂与广东广垦绿色农产品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北大荒米业集团有限公司五常制米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州米厂;广东广垦绿色农产品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北大荒米业集团有限公司五常制米厂;黑龙江省北大荒米业集团有限公司;广州王府井百货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104民初23396号原告:福州米厂,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山镇樟林路166号。

法定代表人:程道杰,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湘,北京百瑞(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广垦绿色农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燕岭路29号燕岭大厦1108房。

法定代表人:李光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艳丽、林彦,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省北大荒米业集团有限公司五常制米厂,营业场所黑龙江省五常市背荫河镇蓝旗村。

负责人:高羽佳。

被告:黑龙江省北大荒米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长江路207号。

法定代表人:杜敬友。

被告:广州王府井百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40号。

法定代表人:孟鑫。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州米厂与被告广东广垦绿色农产品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北大荒米业集团有限公司五常制米厂、黑龙江省北大荒米业集团有限公司、广州王府井百货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

原告的撤诉申请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州米厂撤回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500元,由原告福州米厂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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