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初279号之一原告:山东隆济时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
法定代表人:孙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先雨,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乾宇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
法定代表人:李加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忠福,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刚,汉族,系山东乾宇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住山东省聊城市。
被告:山东永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开发区英萃路32号。
法定代表人:叶露,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隆济时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济时公司)与被告山东乾宇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乾宇公司)、山东永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乾宇公司于2017年2月28日对原告隆济时公司的名称为“轻质钢丝网架外墙保温板”、专利号为ZL201630038012.3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并已被受理。
被告乾宇公司向本院提出中止本案诉讼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乾宇公司在答辩期内请求宣告涉案专利权无效并提供了相关证据,原告未提供涉案外观设计的评价报告,被告乾宇公司提出中止本案诉讼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法释[2015]4号)第八条、第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