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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沈阳市皇姑区客畔东子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辽01民初9号
案件名称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沈阳市皇姑区客畔东子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4-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沈阳市皇姑区客畔东子便利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民初9号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衣维成,辽宁慧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市皇姑区客畔东子便利店。

经营者:张东。

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沈沈阳市皇姑区客畔东子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

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20元,减半收取1160元,由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长 赵 钺审判员 葛 钧审判员 林晓楠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淋茜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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