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民初32号原告:海能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办丽城科技工业园M栋。
法定代表人:周洪亮,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宝松,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玩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阳光社区松白路1055号丽河工业园5栋7楼-2。
法定代表人:周卿权。
原告海能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玩视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专利号:ZL20091010××××.0)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
原告海能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海能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能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176.55元,本院减半收取人民币3588.28元,由原告海能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其余部分退还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