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民初11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泸州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臧作勇,湖南环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株洲县小天鹅批发部,住所地株洲县渌口镇南江北路。
经营者:冯险宁。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龙辉,系冯险宁之夫。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株洲县小天鹅批发部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受理,并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3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