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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株洲县小天鹅批发部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湘02民初11号
案件名称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株洲县小天鹅批发部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4-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县小天鹅批发部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民初11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泸州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臧作勇,湖南环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株洲县小天鹅批发部,住所地株洲县渌口镇南江北路。

经营者:冯险宁。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龙辉,系冯险宁之夫。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株洲县小天鹅批发部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受理,并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3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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