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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建阳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赣01刑更3050号
案件名称吴建阳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4-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吴建阳

案由

案由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刑更3050号罪犯吴建阳,男,196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福建省诏安县人。

现在江西省赣江监狱服刑。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5日作出(2013)金永刑初字第1463号刑事判决,认定吴建阳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46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江西省赣江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2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同年3月16日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吴建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学习。

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多次获得表扬奖励。

本次减刑交纳罚金7000元已上缴国库。

经委托江西省赣江监狱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

本院认为:罪犯吴建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建阳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1月31日起至2017年7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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