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2318号原告:孙正权,男,1967年3月1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重庆市涪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平,北京培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古镇博轩五金配件店,经营场所广东省中山市古镇冈南工业大道中*号灯配总汇D7首层之1。
经营者:陈舜琴,女,1974年6月1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四川省合江县。
被告:中山市横栏镇联达五金灯饰配件加工厂,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横栏镇三沙工业区齐裕路*号。
自然人股东:侯明礼。
本院受理原告孙正权诉被告中山市古镇博轩五金配件店、中山市横栏镇联达五金灯饰配件加工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430322272.4,外观设计名称“吊灯(MA04225C-001)”)纠纷一案后,原告孙正权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正权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正权撤诉。
本案受理费2527元,减半收取为1264元,由原告孙正权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