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初436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二期13层。
法定代表人:雷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勤敏,广东法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小娟,广东法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南京茂美凯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江城水岸19幢3单元1106室。
法定代表人:阳赛兰。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南京茂美凯地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2.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