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22990号原告: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碧波路XXX号XXX幢XXX室、XXX室。
法定代表人:吴文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晓晨,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奇客创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赵鑫,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静,女。
原告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奇客创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客创想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
原告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称,原告系国内原创文学门户网站“起点中文网”的运营商,是知名网络小说《天鹏纵横》的著作权人。
经原告推广和经营,该小说具有极高知名度和商业价值,“天鹏纵横”为该知名商品特有名称。
同时,原告还是“天鹏纵横”的商标权人,该商标经原告经营使用,已为公众所熟知,具有良好的声誉和极高的市场知名度。
2014年3月4日,原告发现在360搜索网站中搜索“天鹏纵横”得到的搜索结果中的显著位置存在名为“天鹏纵横游戏,天鹏纵横改编游戏,天鹏”的推广链接。
点击该链接,进入的是与“天鹏纵横”毫无关联的由被告运营的“群侠传”游戏界面。
被告系上述7k7k网页游戏网站的经营者,并在该网站上推广游戏《群侠传》。
原告认为,被告未经许可,在推广网络游戏的过程中,擅自使用“天鹏纵横”商标,侵害了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
被告使用知名小说《天鹏纵横》的特有名称,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还构成擅自使用原告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同时,被告以“天鹏纵横游戏”的名义宣传与《天鹏纵横》小说毫无关联的《群侠传》游戏,构成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
被告上述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极大的经济损失及商誉损害。
故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奇客创想公司:1、立即停止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
2、在涉案网站首页(网址为www.7k7k.com)顶部居中位置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3、赔偿原告因侵权所致经济损失人民币20万元;
4、赔偿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10,750元。
被告奇客创想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因此,侵犯商标权案件一般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或有商标案件管辖权的基层法院管辖。
被告若构成侵权,则本案侵权行为地及被告住所地均在北京市海淀区,本案应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管辖。
故申请将本案移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其中,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信息网络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本案原告主张被告的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系在被告经营的网站www.www.7k7k.com上实施,系涉嫌利用信息网络造成他人权益损害的行为,属信息网络侵权行为,故本案被侵权人即原告的住所地可以被认定为侵权结果发生地。
现原告住所地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故本案侵权行为地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属本院管辖范围。
因此,被告奇客创想公司提出的管辖异议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北京奇客创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北京奇客创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 判 长 杜灵燕人民陪审员 黄文雅人民陪审员 孙宝祥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俞 丹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第二十五条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