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民初42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官兰祥,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枣庄市薛城区中弘烟酒商行,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光明西路福苑小区6号楼一层门市房。
经营者:刘涛,男,1980年4月1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河南省夏邑县。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枣庄市薛城区中弘烟酒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
原告以已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