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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胡兆明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皖01刑更95号
案件名称罪犯胡兆明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4-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胡兆明

案由

案由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刑更95号罪犯胡兆明,男,汉族,1985年10月2日生,小学文化,安徽省淮南市人,现在安徽省青山监狱服刑。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7日作出(2015)田刑初字第0060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兆明犯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已缴纳五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安徽省青山监狱以罪犯胡兆明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3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安徽省青山监狱以罪犯胡兆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胡兆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

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至2017年2月获表扬奖励一次、记功奖励一次。

该犯目前家庭生活困难。

上述事实,有罪犯行政奖励审批表、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民政局出具的证明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胡兆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胡兆明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7年9月24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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