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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与叶江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浙0206民初1745号
案件名称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与叶江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4-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叶江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206民初1745号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16107153B)。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金一路以西建设三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傅丽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潘洪斌,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马式辉,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叶江林,男,1965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

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松冈公司)与被告叶江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郑智杨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浙江松冈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潘洪斌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浙江松冈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00元;

2.被告承担原告制止被告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5000元;

3.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即停止销售侵犯第1110578号“”、第4100197号“”、第451989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麻将机。

审理过程中,原告放弃第三项诉讼请求中的停止侵害第111057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的诉请。

事实和理由: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是第4100197号“”、第451989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人。

第4100197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8类全自动麻将桌(机)、麻将牌等,有效期至2018年1月6日。

第4519890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8类全自动麻将桌(机)、麻将牌等,有效期至2019年1月20日。

原告是雀友商标的创始公司,并经上述商标的注册人明确授权进行维权。

2015年12月10日,宁波市北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举报后对被告店内进行检查,现场发现操作台标注“上海雀友”字样的麻将机1台,该局后作出甬仑市监处〔2016〕2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被告擅自经营包含有“雀友”字样的麻将机,属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对被告处以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包含有“雀友”字样的麻将机、罚款100元的处罚。

被告行为侵犯了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被告叶江林未答辩,亦未有证据向本院提供。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如下证据:第4100197号商标注册证及核准商标转让证明的公证书、第4519890号商标注册证及核准商标转让证明的公证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叶江林名片、《法律服务委托协议》、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各1份、原告天猫店网页打印件8页、销售发票5份、民事判决书2份。

另依原告申请,本院向宁波市北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取了行政处罚决定书1份、办案取证材料2页、被控侵权麻将机照片1份。

经审核,原告提供的公证书与原件核对无异,叶江林名片、《法律服务委托协议》系原件,另民事判决书已由本院核对属实;

对于本院调取的证据,原告并无异议,被告未到庭质证系其自行放弃了质证的权利,故本院对上述证据均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原告提供的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属商标权利人单方陈述,其余证据为复制件,故均不予认定。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案件事实如下: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是第4100197号“”、第451989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人。

第4100197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8类全自动麻将桌(机)、麻将牌等,有效期至2018年1月6日。

第4519890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8类全自动麻将桌(机)、麻将牌等,有效期至2019年1月20日。

因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与上海雀友机电有限公司就涉案商标侵权发生纠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8日作出(2011)浙知终字第133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上海雀友机电有限公司在麻将机上使用“上海雀友公司”及突出使用“雀友”文字的行为侵犯了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判令上海雀友机电有限公司停止生产、销售使用“雀友”文字的麻将机。

2015年12月10日,宁波市北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举报后对被告店内进行检查,现场发现操作台标注“上海雀友”字样的麻将机1台,该局作出甬仑市监处〔2016〕2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被告擅自经营包含有“雀友”字样的麻将机,与第4100197号“”商标构成近似,属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对被告处以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包含有“雀友”字样的麻将机、罚款100元的处罚。

本院认为: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作为第4100197号“”、第451989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人,其合法权利受法律保护。

原告浙江松冈公司作为经商标注册人明确授权的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有权提起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以及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被告销售的麻将机上突出位置标注有“上海雀友”字样,与第4100197号“”、第4519890号“”商标构成近似。

涉案被控侵权麻将机与上述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中的“全自动麻将桌(机)”属同一种商品。

被告未经权利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了与上述注册商标近似的标识,容易导致混淆,其行为已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关于原告要求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30000元及合理费用5000元的诉讼请求,因原告未提供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的充分依据,故本院综合考虑被告的侵权故意、原告注册商标的声誉、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等因素酌定赔偿数额。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判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叶江林立即停止侵害第4100197号“”、第451989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停止销售侵犯第4100197号“”、第451989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麻将机;

二、被告叶江林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12000元人民币;

三、驳回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本案受理费675元人民币,由被告叶江林负担453.20元人民币,由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负担221.80元人民币。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如义务人拒绝履行,权利人可在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 判 员 郑智杨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江南春附:本判决适用的法条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

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商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利害关系人,包括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注册商标财产权利的合法继承人等。

在发生注册商标专用权被侵害时,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和商标注册人共同起诉,也可以在商标注册人不起诉的情况下,自行提起诉讼;

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经商标注册人明确授权,可以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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