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民初335号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金井中兴南路655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611520128M。
法定代表人:周少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伏平卫,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五莲县润林购物中心,经营场所山东省五莲县于里镇宏图路与顺庆街交汇处向东约50米处(惠群购物超市对面)。
经营者:赵令习,男,汉族,1970年6月14日出生,住山东省五莲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霞玲,山东宝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五莲县润林购物中心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日立案。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