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81民初2975号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
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红旗大街**号。
法定代表人:庞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龙江,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XX,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丹阳市优耐特轴承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云阳镇新家园综合楼5室。
法定代表人:代义涛。
被告:丹阳市长江泵阀有限公司恒大轴承分公司,住所地:丹阳市丹凤北路化机厂综合楼新家园5号。
法定代表人:王秀敏。
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诉被告丹阳市优耐特轴承机电有限公司、丹阳市长江泵阀有限公司恒大轴承分公司侵害商标权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
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也无规避法律之处,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