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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镜湖区大脸鸡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皖0291第905号
案件名称原告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镜湖区大脸鸡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其他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4-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镜湖区大脸鸡排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91第905号原告: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

法定代表人:张立刚,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广路,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子祥,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镜湖区大脸鸡排店,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

经营者:盛海玉。

原告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镜湖区大脸鸡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3月0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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