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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弋江区锦绣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皖0291民初609号
案件名称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弋江区锦绣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4-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弋江区锦绣便利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91民初609号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

委托代理人:毛元,安徽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冷翠,安徽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弋江区锦绣便利店,住所地芜湖市弋江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弋江区锦绣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68元,由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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