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民辖终1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格瑞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洲石路石新社区明金海综合楼10楼。
法定代表人:王小剑。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伟,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任晓艳,女,汉族,1986年5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灵宝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志峥,广东博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格瑞照明有限公司(下称格瑞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任晓艳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3民初176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为,格瑞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属于民事地域管辖的异议。
本案系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属于专利纠纷案件,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格瑞公司的住所地位于深圳市。
根据2014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原审法院继续管辖辖区内的专利纠纷案件。
因此,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格瑞公司管辖权异议的理由缺乏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驳回格瑞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格瑞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属于专利侵权纠纷,上诉人已经就该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申请,属于控制器领域的专利侵权,专业性强且已经被在先设计公开的疑难复杂案件,应当由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管辖。
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任晓艳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任晓艳以格瑞公司制造、销售相同或近似产品,涉嫌侵害其外观设计专利权为由提起本案诉讼,故本案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格瑞公司的住所地在广东省深圳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条“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的规定,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对专利纠纷案件具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拥有管辖权。
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格瑞公司认为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移送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缺乏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