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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与睢县齐琨京港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豫1403知民初501号
案件名称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与睢县齐琨京港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睢县齐琨京港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403知民初501号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秦皖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妍妍,河南豫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睢县齐琨京港超市,住所地睢县。

经营者:齐琨。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诉被告睢县齐琨京港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于2021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庭下和解且被告已履行赔偿义务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亦不侵害第三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5元,由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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