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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拉达有限公司与新都区尚善上箱包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川01民初2529号
案件名称普拉达有限公司与新都区尚善上箱包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普拉达有限公司;新都区尚善上箱包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民初2529号 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PRADAS.A.),住所地卢森堡大公国1118卢森堡市艾丁根大街23号(23,RueAldringenL-1118Luxembourg)。

法定代表人:奥托˙布鲁德雷(OttoBruderer),常务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少烈,湖南旷真(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昊轩,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都区尚善上箱包行,经营场所中华人民共和国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斑竹园镇成都海宁皮革城一楼北京路42号。

经营者:洪俊杰。

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PRADAS.A.)与被告新都区尚善上箱包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5日立案。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PRADAS.A.)于2021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新都区尚善上箱包行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PRADAS.A.)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PRADAS.A.)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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