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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精钻机械工具有限公司与湖北盛友钻石材料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鲁01知民初84号
案件名称济南精钻机械工具有限公司与湖北盛友钻石材料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济南精钻机械工具有限公司;湖北盛友钻石材料有限公司;济南天宇专用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1知民初84号原告:济南精钻机械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朱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官兰祥,北京德衡(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盛友钻石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浠水县。

法定代表人:翟洁琼,总经理。

被告:济南天宇专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朱坤林,董事长。

原告济南精钻机械工具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盛友钻石材料有限公司、济南天宇专用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湖北盛友钻石材料有限公司主张其已于2021年4月20日对涉案名称为“一种金刚石钻头工具”(专利号:ZL202022206339.0)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并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向本院提出中止本案诉讼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审理必须以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结果为依据,本案符合中止诉讼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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