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488号原告:邝双发,男,汉族,1969年7月15日出生,住湖南省临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林辉,广东弘新君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康市嘉特瑞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古山镇。
法定代表人:陈宇泽。
本院受理原告邝双发诉被告永康市嘉特瑞工贸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ZL201420137317.5、名称:一种床护栏支撑杆组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
原告邝双发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邝双发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计算为25元,由原告邝双发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