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民初1113号原告:张涛,男,1984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弋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宝新,北京路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马云,董事长。
被告:深圳世纪星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沙井镇沙三村上下围创业工业园4栋六楼F3。
法定代表人:蔡惠庆。
被告:深圳中拓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街道工业东路利金城科技工业园第七栋第三楼西侧厂房。
法定代表人:蔡惠坤。
原告张涛为与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深圳世纪星梦科技有限公司、深圳中拓途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立案。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涛向本院提出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即将第二项诉讼请求中“赔偿经济损失及因调查、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6万元”变更为:“赔偿经济损失及因调查、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1万元”。
本院经审查后予以准许。
原告张涛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涛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