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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与靖江市中鑫原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苏1282民初1550号
案件名称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与靖江市中鑫原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靖江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4-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靖江市中鑫原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2民初1550号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百子湾路15号东侧3号楼102室。

法定代表人:朱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小松,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靖江市中鑫原超市,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生祠镇新丰桥南侧。

经营者:朱汉球,男,195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靖江市。

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靖江市中鑫原超市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

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0日,以原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10元,由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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