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民初23号原告:孔玮,女,1983年2月6日生,住镇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燕,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晶,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华日照明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界牌镇安乐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张跃庭,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茅永芳,江苏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洋琴,江苏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孔玮与被告江苏华日照明器材有限公司侵害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孔玮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孔玮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玮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孔玮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