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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海港区河北大街协呈通讯器材经销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冀03民初71号
案件名称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海港区河北大街协呈通讯器材经销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4-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海港区河北大街协呈通讯器材经销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3民初71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期**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551385082Q。

法定代表人:雷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航,河北航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晗,河北航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港区河北大街协呈通讯器材经销部。

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河北大街中段***号**层***号。

注册号:130302600382844。

经营者:李金苹,女,1974年10月16日出生,满族,现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海港区河北大街协呈通讯器材经销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计337.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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