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徐仁春与九江中航城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赣01民初305号
案件名称徐仁春与九江中航城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4-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徐仁春,九江中航城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民初305号原告:徐仁春,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涂志刚、严海星,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九江中航城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九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47。

法定代表人:欧阳昊,系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中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92。

法定代表人:伍倜,系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仁春诉被告九江中航城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徐仁春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徐仁春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仁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徐仁春预交),由徐仁春承担400元,退回徐仁春400元。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