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民终35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广州大道北193号15B01、02、07、08、09,27B01、02、03、05、06、07、08、09房。
法定代表人:古志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居永和,北京市大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万辉,男,1984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
上诉人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咏声动漫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万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鄂09民初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咏声动漫公司以被上诉人万辉经营的店铺关门歇业为由,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咏声动漫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上诉人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