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民终35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宁波金地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金键,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耀军,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俊,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探霸仪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
法定代表人:杨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少武,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亨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
法定代表人:连传奇,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穿山甲开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
法定代表人:徐培其,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宁波金地电子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广州探霸仪器有限公司、广州亨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浙江穿山甲开挖工程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15)甬鄞知初字第1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宁波金地电子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宁波金地电子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15)甬鄞知初字第147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宁波金地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宁波金地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宁波金地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