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民终235号之二上诉人(一审被告):深圳市五大洲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发北路以西电子科技大厦C座21E1,实际经营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燕川燕山大道8号l号厂房3楼。
法定代表人:林柳英,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慧芳,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深圳市率先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大康龙兴路三巷lO号。
法定代表人:黄学政,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祖武,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强,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林云村,男,汉族,1973年10月1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浙江省平阳县。
上诉人深圳市五大洲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率先电器有限公司及一审被告林云村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深中法知民初字第15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深圳市五大洲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1日以其与深圳市率先电器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深圳市五大洲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深圳市五大洲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五大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深圳市五大洲科技有限公司已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本院退回其140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