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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2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天宁区青龙绿涵五金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苏0402民初1622号
案件名称1622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天宁区青龙绿涵五金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4-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天宁区青龙绿涵五金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02民初1622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宁区青龙绿涵五金经营部,注册号320402600506792,经营场所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青龙街道青洋北路99、101号美吉特科技五金城7幢119、139号,实际经营者徐峰华。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天宁区青龙绿涵五金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回对天宁区青龙绿涵五金经营部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天宁区青龙绿涵五金经营部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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