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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市奉贤区严笃伟食品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沪0112民初7655号
案件名称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市奉贤区严笃伟食品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4-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奉贤区严笃伟食品商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7655号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石力华,该公司董事长。

诉讼委托代理人:刘高见,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奉贤区严笃伟食品商店,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经营者:严笃伟,男,汉族,1981年12月26日出生,住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标溪乡处基村***号。

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奉贤区严笃伟食品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3月20日立案。

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田力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高沈琴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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