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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蝶软件(中国)有限公司与李云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0305民初1069号
案件名称金蝶软件(中国)有限公司与李云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4-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金蝶软件(中国)有限公司;李云飞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5民初1069号原告:金蝶软件(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科技南十二路**金蝶软件源****,法定代表人:徐少春,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风雷,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何美华,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云飞,男,198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原告金蝶软件(中国)有限公司被告李云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2日立案。

原告金蝶软件(中国)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成立,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蝶软件(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由原告承担,本院减半收取,余款人民币525元退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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