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粤0305执3519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萝卜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工体东路**202内**。
法定代表人:查二红,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深圳市网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头关口二路智恒战略新兴产业园****iv> 法定代表人:吴衡,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北京萝卜特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网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深中法知民终字第170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人民币24401.3元及利息,本院依法立案受理。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
经向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信息中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等单位查证后,经本院强制执行,扣划到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人民币6245.45元,经本院依法通知申请执行人领取该款项后,申请执行人逾期未领取。
除此以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将前述查证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