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3民辖终82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市高工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古镇镇曹一新兴大道**首层之2。
法定代表人:马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常平镇横江夏村 法定代表人:陈永洪。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逆,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雄,系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勤上照明厂,,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何坳社区何坳路**201 经营者:马军。
上诉人中山市高工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龙岗区勤上照明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7民初1301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被上诉人深圳市龙岗区勤上照明厂作为原审被告之一,其住所地位于深圳市龙岗区,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上诉人中山市高工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