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2民初2705号原告:浙江洁丽雅针织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
法定代表人:石仲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秀刚,福建闽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巧鸾,福建闽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横栏镇波记百货店,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主要负责人:邹燕萍。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平宏,店长。
原告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横栏镇波记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
原告浙江洁丽雅针���织品销售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5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应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8元,减半收取计109元,由原告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