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民初211号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惠阳路*号。
法定代表人:蓝雪,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伟,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乡市鑫通百货超市有限公司中同街分公司。
住所地:新乡市卫滨区中同街新荣小区2分区14号楼一层东数第三户。
负责人:焦力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永强,新乡市红旗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新乡市鑫通百货超市有限公司。
住所地:新乡市开发区五一路新苑电脑城。
负责人:曹毅。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永强,新乡市红旗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新乡市牧野区东海市场香兰副食品商店。
住所地:新乡市牧野区东海市场。
负责人:吴香兰。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永强,新乡市红旗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临沂市宏鑫食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沂水县长安北路。
负责人:孙兆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涛,山东署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生园公司)诉被告新乡市鑫通百货超市有限公司中同街分公司、新乡市鑫通百货超市有限公司、新乡市牧野区东海市场香兰副食品商店、临沂市宏鑫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9日立案。
冠生园公司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冠生园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且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提起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