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2341号原告:东莞市宏诺电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路。
法定代表人:周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晓聪,广州市南锋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建,广东展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沃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
法定代表人:钟德春。
原告东莞市宏诺电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沃朗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专利号:ZL20131032××××.3)纠纷一案,原告东莞市宏诺电子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宏诺电子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东莞市宏诺电子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