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312民初5136号原告:杉杉品牌运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望春工业园区云林中路238号。
法定代表人:骆叶**,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应中华,浙江太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州君太平洋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淮海西路12-16号。
法定代表人:章启正,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杜洁,女,1963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
原告杉杉品牌运营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州君太平洋百货有限公司、杜洁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
原告杉杉品牌运营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杉杉品牌运营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杉杉品牌运营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杉杉品牌运营股份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