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民终760、7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贝奥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细滘居委会细滘路81号首层之三。
法定代表人:孙建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伟虹,广东宝慧(顺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开凯,广东宝慧(顺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卢伟志,男,汉族,1967年12月31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南,广东方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建明,广东方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佛山市菱之菱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幸福居委会立新南路30号10栋2层。
法定代表人:林海莲,经理。
原审被告:中山市博恩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凤镇安乐村玉峰路68号厂房A一楼。
法定代表人:李明军,经理。
两原审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莹光,广东法家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原审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智航,广东法家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佛山市贝奥电器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卢伟志以及原审被告佛山市菱之菱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中山市博恩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两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6)粤73民初597、5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经查,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在收到佛山市贝奥电器有限公司提交的上诉状后,于2016年12月8日向其送达《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告知应于接到通知后七日内分别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2700元。
逾期交费,本院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院至今未收到上诉人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上诉人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未在交费通知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两案按上诉人佛山市贝奥电器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