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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嘉信和纸业有限公司与云南齐恒齐商贸有限公司、李贵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云01民初335号
案件名称云南嘉信和纸业有限公司与云南齐恒齐商贸有限公司、李贵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5-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云南嘉信和纸业有限公司,云南齐恒齐商贸有限公司,李贵香,谢昌惠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民初335号原告:云南嘉信和纸业有限公司被告:云南齐恒齐商贸有限公司被告:李贵香被告:谢昌惠原告云南嘉信和纸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齐恒齐商贸有限公司、李贵香、谢昌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26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云南嘉信和���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云南齐恒齐商贸有限公司、李贵香、谢昌惠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72元,减半收取为186元,由原告云南嘉信和纸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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