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3民初936号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官毅,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衣维成,辽宁慧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开封金源精选花生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
法定代表人仓顺锋,经理。
委托代理人曲建,辽宁鼎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告大连市金州区站前街道利鑫超市,经营场所大连市金州区。
经营者李秀英。
委托代理人彭华,辽宁誉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开封金源精选花生有限公司、大连市金州区站前街道利鑫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