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3民初6664号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昆明市二环西路222号)。
法定代表人:秦皖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高见,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昆山市巴城镇金湖世纪华联超市龙潭加盟店,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巴城镇古城路****号。
经营者:林海斌。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昆山市巴城镇金湖世纪华联超市龙潭加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审理中,因原、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