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5民初14890号原告:合肥美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体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伦,广东凡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倩欣,广东凡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天赫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国平,总经理。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大成,广东银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教政,广东银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美菱净化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杜运俊。
委托诉讼代理人:XX,男,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合肥美菱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天赫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合肥美菱净化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合肥美菱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300元,本院减半收取,余款人民币2150元退还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