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民初19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谢文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光凤,安徽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县坟台镇好又多购物超市二店,住所地安徽省太和县坟台镇。
经营者:陈飞龙(其他信息不详)。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太和县坟台镇好又多购物超市二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太和县坟台镇好又多购物超市二店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550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田��浩审判员 褚 颍 芬审判员 王 韩 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宁 梦 琦附(2017)皖12民初19号民事裁定书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