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民初58号之一原告封宝营,男,1960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
被告大城县大童子宝林五金制品厂,经营地址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大童子。
经营者段宝林,男,1979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封宝营与被告大城县大童子宝林五金制品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封宝营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封宝营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封宝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封宝营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