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民初457号原告:金华市袋袋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秋滨街道金帆街道966号金帆孵化基地3#102室。
法定代表人:张翔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伟新,浙江一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慈溪市周巷莫非橡胶制品厂,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周巷镇开发东路228号。
经营者:褚冠群,该厂厂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华市袋袋酷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慈溪市周巷莫非橡胶制品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华市袋袋酷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金华市袋袋酷商贸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