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终2936号上诉人:南京市建邺区建敏茶叶经营部,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186号南京大世界茶城16号商铺。
经营者:吴建敏,男,汉族,1986年7月20日出生,住福建省建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丽芹,系上诉人的妻子。
被上诉人:安吉县农业局茶叶站,住所地在浙江省安吉县递铺路农业局内。
法定代表人:方旭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慧萍、黄潇炜,北京浩天信和(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南京市建邺区建敏茶叶经营部与上���人安吉县农业局茶叶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上诉人安吉县农业局茶叶站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上诉人南京市建邺区建敏茶叶经营部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南京市建邺区建敏茶叶经营部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南京市建邺区建敏茶叶经营部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