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2民初12748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泸州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宾,北京志霖(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祥瑞泓福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18-3。
法定代表人:刘洁。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祥瑞泓福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