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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与青白江区汇通五金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川01民初1090号
案件名称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与青白江区汇通五金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5-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青白江区汇通五金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初1090号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红旗大街14号。

法定代表人:庞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华,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龙江,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被告:青白江区汇通五金经营部,住所地成都青白江区华金大道一段691号。

经营者:宋云龙。

本院受理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与被告青白江区汇通五金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后,于2017年4月24日向原告送达了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并告知其应于收到该通知书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在该期限内既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交书面的免交、缓交案件受理费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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