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民初15号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堤北村。
法定代表人:康瑛鑫,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德彬,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利利,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滕州供销社超市有限公司级索连锁店。
住所地:滕州市级索镇驻地。
负责人:时洪启,经理。
被告:滕州供销社超市有限公司。
住所地:滕州市平行路***号。
法定代表人:于绍庆,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崇林,山东诺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飞,男,汉族,1975年1月23日出生,住枣庄市市中区,系该公司职工。
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与被告滕州供销社超市有限公司级索连锁店、滕州供销社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5月17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负担。